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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英与华容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英,华容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223号原告陈英,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金涛,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容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28号11楼。负责人黄金,主任。第三人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马鞍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昭林,主任。被告及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志高,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原告陈英与被告华容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第三人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容县人民政府驻长沙办事处、第三人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0元,减半收取5890元,由原告陈英承担。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曾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