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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汪梓瑜和被执行人王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梓瑜,王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93号申请执行人汪梓瑜,湖南省邵阳市人,现住普洱市。被执行人王斌,江西省湖口县人。现在景洪市勐捧路25号。关于申请人汪梓瑜和被执行人王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的(2014)景民二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汪梓瑜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44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斌所有的位于景洪市民航路91号“江南名苑”小区5-1-1102号房已抵押给银行且被其他案件查封,现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王斌所有的车牌号为云KQK5**的汽车,被执行人王斌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及线索以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的(2015)景执字第29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