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大城县顺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常全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大城县顺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保华,该公司经理。被告常全宝。原告大城县顺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全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城县顺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兆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