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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红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洲与被执行人雷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洲,雷家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张红洲。委托代理人:陈平、郭翠丽。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雷家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洲与被执行人雷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家全暂无履行能力,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扣押了登记在雷家全名下的云FWW5**桑塔纳小型轿车一辆,现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张红洲与被执行人雷家全到本院达成还款协议:本案执行标的73811元(含执行费980元),被执行人雷家全在2015年12月10日前付10000元,在2016年1月30日前付1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付20000元,同年12月底前付清余款33811元(含执行费980元)。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56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寿勤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周兴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