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静与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36号原告:孙静。被告:付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诉被告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静负担。审 判 长 范 永审 判 员 苗立良人民陪审员 苏元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