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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孙静与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36号原告:孙静。被告:付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诉被告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静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静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孙静负担。审 判 长  范 永审 判 员  苗立良人民陪审员  苏元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