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才果与王占魁、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果,王占魁,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初字第354号原告才果,男,藏族,1969年5月18日生,农民。被告王占魁,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农民。被告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华,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西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才果与被告王占魁、青海省鹏程城建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才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才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7.5元,减半收取1133.75元,由原告才果承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邢丽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