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王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地址永定区,组织结构代码85794831-9。法定代表人李志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廖志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员工。被告王坤,男,汉族,住所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定县支行与被告王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7月2日办理立案登记,同日,本院受理后向原告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7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良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肖璐《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