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官应炀与李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应炀,李兴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官应炀,男,汉族,1991年4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李兴平,女,汉族,1979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官应炀与李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官应炀均收到本院送达的缴费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缴纳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官应炀负担。审 判 长 李 菊代理审判员 苏炳林人民陪审员 黎代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淦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