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小柳与陈文锋、王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柳,陈文锋,王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550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柳,女,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公民身份号码:×××3027。被执行人:陈文锋,男,汉族,住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公民身份号码:×××0538。被执行人:王巾,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72X。关于陈小柳与陈文锋、王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巾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0000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