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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凤卫华与程圣群、马鞍山市长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卫华,程圣群,马鞍山市长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29号原告:凤卫华,男,1962年12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爱华,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圣群,男,1992年6月4日生,汉族。被告:马鞍山市长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俞能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卫爱辉,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卫华诉被告程圣群、马鞍山市长怡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凤卫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凤卫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凤卫华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592元(已减半收取),由凤卫华承担。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惠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