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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云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062866-1。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云秀,女,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云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怀志审 判 员  向小英人民陪审员  舒朝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