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三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栾川施工队与张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川施工队,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张罗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三初字第151号原告栾川施工队。代表人张现伟,男,1967年7月11日生。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宫建堆,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立,苏维,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罗钢,男,1973年1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范铁军,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栾川施工队诉被告洛阳市豫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罗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中,原告栾川施工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川施工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栾川施工队负担。审判员 薛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