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郭某与马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初字第54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李东峰,山西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甲。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1月2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年××月××日领取了结婚证。××××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马某乙,××××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马某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共同所生两个孩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每月支付孩子各1000元。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26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在一起。××××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马某乙,××××年××月××日共同生育儿子马某丙。婚前感情基础不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称,近几年来,被告好吃懒做,整天游手好闲,不挣钱,有时双方吵架。被告最近在外地开了饭店。以上事实,有原告举证、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及家庭关心不够,导致原告产生离婚的念头,但被告现有改过的表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明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