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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赫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谢显亮贩卖毒品一案判决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显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赫刑初字第17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显亮,又名谢显军,男,出生于1977年8月20日,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文盲,无业,住赫章县城关镇。因吸食毒品和贩卖零包毒品给他人于2007年3月8日被毕节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月22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2月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5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公诉刑诉(2015)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显亮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星、罗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元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4日11时许,赫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赫章县城关镇康复医院将贩卖毒品给他人,且已完成毒品交易的被告人谢显亮抓获,现场查获其贩卖的毒品零包1包,在其身上搜到毒品零包1包,经称量,2包毒品净重0.2克。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谢显亮贩卖及在其身上搜到的毒品中均检出二乙酰吗啡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显亮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通话记录,现场勘查笔录、草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收交毒品收据,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显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显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显亮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显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根据被告人谢显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显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谢显亮的刑期自2015年5月4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