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梁红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红全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515号罪犯梁红全,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州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红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二万元。同案被告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3月5日,经湖南省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4年1月2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梁红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五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梁红全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红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24.8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私藏火种等违反监规行为被扣3分,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经公开听证的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红全在服刑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有违反监规行为,且不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应对其所减刑期适当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红全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高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