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1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赵海清与徐淑兰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海清,徐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1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清,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淑兰,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烟民四终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淑兰的银行存款2832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一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春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