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立民终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李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锐,侯静华,刘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立民终字第1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锐,男,汉族。一审被告:侯静华,女,汉族。一审被告:刘增虎,男,汉族。上诉人侯马经济开发区泰盛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锐及原审被告侯静华、刘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立军代理审判员 程庆华代理审判员 卜勇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