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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陈何美与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何美,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陈何美,住所地广东省雷州市。被执行人: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联路XX号X楼X区。法定代表人:陈东滨。申请人陈何美诉被申请人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4)2737-286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何美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4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州金榜图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案被执行,涉案金额逾500万元。被执行人现已无经营,经本院查询相关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通知书的形式邮寄给申请人,并限期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在限期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晓阳代理审判员  黄继锋代理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一十七日书 记 员  唐亚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