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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伍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8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都昌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西省都昌县,现住上海市普陀区;2012年6月、2014年12月因非法行医分别被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4000元;2015年7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租赁本市普陀区华阴路27弄8号106室再次开设私人诊所非法行医。2015年7月3日下午,被告人伍某某在上述地址内给他人诊疗时被当场查获。到案后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两份,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案件移送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伍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伍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董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殷轶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