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商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杭州杭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杭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2010号原告:杭州杭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99号7号楼209室。法定代表人:陈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丹,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剑飞,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现代国际大厦北座)8层805室。法定代表人:周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杭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杭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中新力合担保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杭州杭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明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