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洛阳欧诺机械有限公司与安胜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欧诺机械有限公司,安胜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洛阳欧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国家高新区洛龙科技园区张衡街,组织机构代码:66885606-0。法定代表人:陈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辉,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安胜军,男,36岁,汉族,住汝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欧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胜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欧诺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欧诺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欧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洛阳欧诺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二波审 判 员 丁乐利人民陪审员 陈卿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克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