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民终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少克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浙江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刘少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7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浙江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文俊。委托代理人:邵鑫,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克。委托代理人:李洪武,浙江泽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网浙江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国网浙江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供了二份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该两份决定书决定撤销对涉案房屋土地使用证的土地登记行为,而被上诉人刘少克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此提起行政诉讼,故被上诉人刘少克所有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证被依法撤销。综上,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已被撤销,导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网浙江苍南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余 萌审判员 陈肖俭审判员 郑文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