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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邛崃执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907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马学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德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指定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除本院查封的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3500000元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邛崃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川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川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永华人民陪审员  韩 娟人民陪审员  曹 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梁仁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