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镇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增江与李常亮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增江,李常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镇民初字第290号原告张增江,男。被告李常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增江诉被告李常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增江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增江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增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增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泽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