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葫行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张爱光工伤认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爱光,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葫行终字第00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甲1号。法定代表人支剑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中堃、男,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住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新区富达园。委托代理人王聪、女,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住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新区。被上诉人张爱光,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葫芦岛市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职工,住址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兴大都。法定代理人沈鹏(与张爱光系夫妻关系),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锡伯族,葫芦岛市南票支行经理,住址锦州市凌河区兰花里兴大都。第三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所在地址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城路。法定代表人张亚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张爱光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兴城市人民法院(201上诉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张爱光工伤认定一案5)兴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葫芦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赵中堃、王聪,被上诉人张爱光的法定代理人沈鹏,第三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系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关于事实依据和证据方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张爱光虽受岳辉副书记安排去接正在外钓鱼的岳辉,但钓鱼活动不属于公务活动,且张爱光的工作职责也不包含驾驶本单位公务用车公出。”但张爱光是怎样取得所驾涉案车辆钥匙,行政程序中没有证据佐证,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程序方面,本案上诉人在庭审中主张,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交14份证据,其中有5份证据庭审时一审法院未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违反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5)兴行初字第0000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兴城市人民法院重审。(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彦 博审判员 王国明审判员花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思 朦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