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李高友犯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高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586号罪犯李高友。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吉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高友犯滥伐林木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以(2013)吉中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决对该犯的定罪部分,改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11月4日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2015)赣吉安狱减字第58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高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6次,建议本院对李高友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高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6次。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审批表》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高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高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邹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富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