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代志元诉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山东中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志元,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山东中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008-2号申请执行人代志元,男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被执行人山东中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三终字第38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中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17号5幢房屋(权证号码为:烟房权证芝字第3222**号)及银行存款,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代志元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书,经我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冻结的财产予以解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17号5幢(权证号码为:烟房权证芝字第3222**号)的查封、冻结措施。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帐号的冻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