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原告XX彬诉被告陶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彬,陶建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开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XX彬,男,1963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春,南京市江宁区江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建东,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彬诉被告陶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霍翔独任审判,现已审查终结。原告XX彬诉称,2006年起被告陶建东向其购买红砖,截止至2013年3月24日,尚欠货款10000元。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陶建东向其支付货款10000元。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XX彬与被告陶建东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无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且原告XX彬同意将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处理。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并无书面合同,无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且原告同意移送处理,因此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陶建东的住所地位于江苏省溧阳市,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员 霍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 蓉书 记 员 王诗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