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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新霞与被上诉人吕芹水、原审被告张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霞,吕芹水,张闫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一终字第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新霞,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芹水,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张闫伟,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王新霞与被上诉人吕芹水、原审被告张闫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吕芹水于2014年12月15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闫伟、王新霞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4)济民一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王新霞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王新霞预交,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王瑞泽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林慧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