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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鹰与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委会烟二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鹰,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委会烟二组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罗鹰,居民。委托代理人:吴贵源,北海市海城区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委会烟二组,住所地烟楼村委会烟楼村。负责人:梁全忠,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鹰与被告合浦县廉州镇烟楼村委会烟二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罗鹰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鹰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罗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7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86元,由原告罗鹰负担(已交)。审判员  黎保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远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