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固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文海、胡学明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海,胡学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固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胡文海,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胡学明,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人胡文海要求宣告胡学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文海称:其与被申请人胡学明系父子关系,2010年2月被申请人胡学明外出务工之后音讯皆无,申请人胡文海曾到处寻找,但一直没有被申请人胡学明的任何消息,现下落不明已三年,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胡学明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胡学明,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河南省固始县徐集乡顺河村上台组,系申请人的长子。2010年2月被申请人胡学明外出务工之后与家人失去了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五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5月16日发出寻找胡学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学明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学明自2010年2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已满五年,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失踪。申请人胡文海作为胡学明的父亲,现申请宣告胡学明失踪,符合申请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胡学明失踪。二、指定胡文海为失踪人胡学明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俊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裴国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