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丁天依与无锡新区茂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丁天依,无锡新区茂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2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天依。委托代理人:丁冰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新区茂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路1-101。法定代表人:张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义,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丁天依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新区茂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民终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丁天依申请再审称:其与茂业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茂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其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茂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商品房主体、消防、燃气、电梯四项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且茂业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才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验收备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茂业公司逾期交房已超过30日,构成违约,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茂业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依法支持其再审申请。被申请人茂业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且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丁天依主张以房屋通过验收备案作为交付条件,系对合同主要条款和内容的变更,茂业公司不予认可。取得竣工验收备案不是房屋交付的必备条件,茂业公司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茂业公司按约交付了商品房,且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主体、消防、燃气、电梯等四项验收合格条件,并提供了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故茂业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丁天依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丁天依与茂业公司于2012年12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丁天依购买茂业公司开发的无锡市“新区长江路、旺庄路交叉口东南侧、管委会西侧”地块的长江1号(以下简称长江1号)项目的6单元25层2501号房,该房屋性质为商业办公用房。双方约定,茂业公司交房标准为商品房主体、消防、燃气、电梯四项验收合格。交房日期为2013年11月24日。2013年6月24日,长江1号房屋的主体工程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竣工验收合格,同日,消防通过无锡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验收合格,2013年5月9日燃气通过无锡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13年5月、6月电梯通过无锡市质量监督局验收合格,2013年12月31日在无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新区分站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2013年11月24日前,茂业公司通知丁天依接收房屋。丁天依在验房时对房屋质量提出异议,并以茂业公司未出具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为由拒收房屋。本案审查期间,丁天依提出茂业公司交付房屋内未预留燃气管道,不符合双方约定的燃气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茂业公司提交了无锡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为长江1号项目设计的燃气管道施工图,以证明丁天依所购房屋因系商业办公用房,没有燃气管道设计,合同约定的燃气验收合格系针对的是整个项目的燃气管道验收。该图纸显示,涉案项目的燃气管道仅有外部管道设计,且仅项目裙楼底层商铺预留有燃气管道接口,丁天依所购商业办公用房内无燃气管道设计。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丁天依对该图纸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讼争房屋约定的交付条件是否成就,茂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情形。丁天依主张,茂业公司所交付的商品房中未预留燃气管道,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燃气验收合格的交房条件,构成违约。本院认为,丁天依所购商品房为商业办公用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于商业办公用房是否应当预留燃气管道没有明确规定,而茂业公司在项目开发设计时,对商业办公用房性质的酒店公寓楼也没有预留到户燃气管道。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长江1号2号楼精装公寓装修协议》关于交付的“系统设备”约定中,有针对供电、供水、通讯、消防等系统的约定,并没有关于供气系统的约定。茂业公司在长江1号项目竣工后,已取得项目燃气管道施工验收合格证明并通过了商品房主体、消防、电梯的竣工验收,二审法院认定茂业公司所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当事人约定的交房标准,并无不当。丁天依认为合同约定的燃气合格,是指其购买的商品房内燃气管道验收合格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茂业公司交房标准为商品房主体、消防、燃气、电梯四项验收合格,并未将屋房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作为交付条件,茂业公司在2013年11月24日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主体、消防、燃气、电梯的施工验收,取得相关验收合格证明,并依约通知丁天依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故茂业公司亦不存在逾期交房的情形。丁天依认为茂业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取得验收合格备案系逾期交房构成违约的主张,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丁天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丁天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坤代理审判员 侍 婧代理审判员 沈迎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