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惠贤、郭仕兰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惠贤,郭仕兰,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行初字第31号原告:梁惠贤,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郭仕兰,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代理人:叶纬,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小平,广东宜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韶关市曲江区。负责人:沈志伟,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谢伟杰,该局人事股股长。原告梁惠贤、郭仕兰诉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给付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4日已将原告梁惠贤、郭仕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的曹汇川死亡抚恤金138048元给付了原告梁惠贤、郭仕兰,原告梁惠贤、郭仕兰认为已达到其诉讼目的,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梁惠贤、郭仕兰撤诉是出于自愿,原告梁惠贤、郭仕兰的撤诉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撤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惠贤、郭仕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惠贤、郭仕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 苇审 判 员 丘结林人民陪审员 肖转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