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2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马婵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马婵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2967号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乡佳兆业·水岸新都2号栋二楼。负责人迟家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蓉,公司员工。被告马婵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被告马婵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佳兆业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中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