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1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白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1437号原告白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王树恒人民陪审员 张振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