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溪执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安琴、周国昌与张中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琴,周国昌,张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字第308-1号申请执行人李安琴,女,汉族,生于1982年3月23日。申请人周国昌,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2日。被执行人张中英,女,汉族,生于1970年12月30日。关于李安琴、周国昌与张中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南溪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中英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李安琴、周国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张中英名下的房屋过户登记到申请人李安琴、周国昌名下。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顺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