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刘思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思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小字第1224号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卫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思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思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新湖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卞志霞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宋 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李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