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泽民申请执行段廷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泽民,段廷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朱泽民,男,44岁。被执行人段廷钰,男,58岁。本院在执行朱泽民申请执行段廷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段廷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有工资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