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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6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宝吉等与李生春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吉,李岩,李生春,李淑珍,李淑敏,李宝祥,李淑军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16804号原告李宝吉,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李岩,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生春,男,1934年3月25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淑珍,女,1951年7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淑敏,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宝祥,男,1962年2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李淑军,女,1964年1月5日出生,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吉、李岩诉被告李生春、李淑珍、李淑敏、李宝祥、李淑军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宝吉、李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吉、李岩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吉、李岩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李宝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