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卉苑、卫春与李响、高倩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卉苑,卫春,李响,高倩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陆卉苑。原告卫春。委托代理人王莉莉,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李响。被告高倩。委托代理人凌建豪,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卉苑、卫春诉被告李响、高倩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卉苑、卫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响、高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卉苑、卫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响、高倩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卉苑、卫春撤回对被告李响、高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陆卉苑、卫春承担。审 判 长 江福禄人民陪审员 钱建和人民陪审员 叶五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