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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民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卉苑、卫春与李响、高倩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卉苑,卫春,李响,高倩

案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陆卉苑。原告卫春。委托代理人王莉莉,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上述两原告。被告李响。被告高倩。委托代理人凌建豪,江苏马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卉苑、卫春诉被告李响、高倩相邻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卉苑、卫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响、高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卉苑、卫春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响、高倩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卉苑、卫春撤回对被告李响、高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陆卉苑、卫春承担。审 判 长  江福禄人民陪审员  钱建和人民陪审员  叶五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