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杨计锁与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计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31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计锁,男,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上诉人杨计锁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阳泉第一监狱自己制定政策,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31号信访条例》,说起诉人越级上访,不给6500元精神文明奖,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打击报复。为此,请求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计锁诉山西省阳泉第一监狱劳动争议一案,争议的实质是单位扣发其奖金正确与否的问题,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5)郊民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林英审判员 任晓辉审判员 郭晋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文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