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浙江金通汽配城凯乐汽车电器商行与陆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通汽配城凯乐汽车电器商行,陆勤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2643号原告浙江金通汽配城凯乐汽车电器商行。经营者倪国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建刚。被告陆勤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通汽配城凯乐汽车电器商行诉被告陆勤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通汽配城凯乐汽车电器商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通汽配城凯乐汽车电器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通汽配城凯乐汽车电器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