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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月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周志福、占福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月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邱某某。委托代理人汪荣农,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翠霞,江西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79年3月27日生。被告占某,男,汉族,1976年3月1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诉被告周某、被告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告占某已偿还原告全部钱款、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对被告周志福、被告占福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1352元),由原告鹰潭市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洪 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雪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