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与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10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武店镇。法定代表人:沈玉琪,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沥溪园区。法定代表人:覃照成,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二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安徽省凤阳县凤凰水泥厂损失780000元。但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宁国诚信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11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王 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