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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执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10号申请执行人耿某某,男,汉族,望都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女,汉族,望都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书,耿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通审判员  许建民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冬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