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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阜城县徐鑫建筑租赁处、阜城县众泰建筑器材租赁站等与孙春凯、尹晓红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城县徐鑫建筑租赁处,阜城县众泰建筑器材租赁站,徐宪江,孙春凯,尹晓红,杜伟臣,焦占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阜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阜城县徐鑫建筑租赁处。业主:徐风新。住址:阜城县阜城镇富强东路。委托代理人:李风红。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阜城县众泰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李风红。住址:阜城县富强东路。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宪江,1944年11月26日。委托代理人:李风红。委托代理人:张涛,泊头市古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春凯。委托代理人:王鹏举,阜城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晓红。被告:杜伟臣。被告:焦占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于2015年8月22日前被告孙春凯、被告尹晓虹一次性给付原告95000元人民币,双方即清结,如到期不能清偿,被告孙春凯、被告尹晓虹则按起诉的数额给付原告租赁费,被告杜伟臣、被告焦占刚不承担给付责任。本案件受理费44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225元人民币,由原告阜城县徐欣建筑设备租赁处、阜城县众泰建筑器材租赁站、徐宪江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仲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