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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3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邹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213号原告邹某某,地址:农安县。被告郑某某,地址:农安县。本院在审理邹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龙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