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3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原告高海娟诉被告郭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娟,郭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原 告 高 海 娟 诉 被 告 郭 浩 离 婚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3527号原告:高海娟。被告:郭浩。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海娟诉被告郭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50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顾 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苗树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