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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建昌县喇嘛洞镇xxxx村七组诉建昌县喇嘛洞镇xxx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xx、王xx、项xx、梁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昌县喇嘛洞镇xxxx村七组,喇嘛洞镇xxxx村委会,梁xx,赵xx,王xx,项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喇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建昌县喇嘛洞镇xxxx村七组。负责人:李xx,系村民组组长。被告喇嘛洞镇xxxx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梁xx,系村主任。第三人赵xx。(未到庭)第三人王xx。(未到庭)第三人项xx。(未到庭)第三人梁xx。(未到庭)原告建昌县喇嘛洞镇xxxx村七组诉建昌县喇嘛洞镇xxxx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赵xx、王xx、项xx、梁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程殿清生前有耕地2亩,梁文坡生前有耕地半亩,两户去世后没有其他人,因此2.5亩耕地应归原告所有并经营耕种。被告将梁文坡的半亩地私自允许第三人梁xx耕种,将程殿清的2亩第允许第三人赵xx、王xx、项xx每家耕种一部分。请求第三人停止耕种,赔偿损失1万元。本院认为,程殿清、梁文坡生前耕种的2.5亩土地有一部分属于自留地,二人逝世后,土地由其子女经营管理,原告诉称“两户去世后没有其他人”不属实。因兴建养猪小区,程殿清的外孙张彦青与第三人赵xx、王xx、项xx三家串换土地,应属是在乡、村组织下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程殿清、梁文坡两人土地是否收回,应由发包方和政府部门予以审查和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建昌县喇嘛洞镇xxxx村七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九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