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徐锦与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锦,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徐锦,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徐锦申请执行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11936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锦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徐锦一万八千八百元。案件受理费一百六十六元。现被执行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徐锦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1936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互创天成(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江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